《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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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6 15:41:00     来源: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一、修订背景

《桂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规〔20171201781日施行以来,在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办法》已经不完全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出台之后,《办法》中的一些规定需要修改和完善。同时,《办法》施行以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也需要吸收、总结和推广。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

3、《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

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81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20217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修订

5、《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

三、修订过程

实施后评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自治区规定》等相关规定,市司法局对《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规〔20171)(以下简称《办法》开展了实施后评估。

组织起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学习外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做法修订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泛征求意见。向各委、办、局、市直各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2022613日,共收到87个单位反馈的意见。

讨论修改。市司法局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多次进行讨论,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

市司法局党组会讨论审定。2022627日,市司法局党组讨论通过了《办法送审稿

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审议。2022714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28日以政府名义印发,自20228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分总则、制定程序、备案管理、评估与清理、监督检查、附则六个章节,共五十四条。

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文件内容权限范围、制定主体权限范围、有效期制度、“三统一”制度、文件名称和内容等一般性基本要求。

制定程序。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等一整套制定程序,明确了审查事项、组织听证、组织论证、报请审议应当注意的事项,也对简化程序等规定了较为细致地提出了具体要求。

备案管理。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后应当实施的报送备案、备案审查、审查建议的处理以及公布制度。

评估与清理。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制度。

监督检查。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以及违规后果等内容。

附则。规定了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关联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