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市科规〔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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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16:34:00     来源: 桂林市科学技术局      .

  市科规〔2018〕 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16〕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前款所称的单位,是指在桂林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通过政府采购渠道的,可以委托市外单位开展科技服务活动并给予经费补助。 

  第三条 后补助分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科技服务后补助三种方式。 

  第四条 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 

    

  第二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五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桂林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任务指标和实施时限。 

  第六条 市本级科技计划中市场化特征明显,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原则上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资助方式。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指南。桂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编制并提交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等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完成时限、项目预算表等内容,并附近两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 

  项目预算表具体开支范围按照桂林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无法纳入开支范围的其他开支,可单独列示并作说明。 

  (三)立项评估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和项目预算等进行评估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拟补助经费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项目下达。市科技局择优提出年度立项计划,并向项目申请单位反馈,达成一致后,商市财政局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 

  (五)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立项文件印发后30日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并自行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逾期不签订的,作自动放弃项目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的规定自行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实施终止的,按照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终止的项目不再享受后补助资格。 

  (六)验收结题。项目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技术研究工作按项目合同的约定进行技术验收,不再进行财务验收。 

  项目验收结束后,市科技局将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 

  (七)经费拨付。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立项文件确定的补助经费额拨付后补助经费。项目未通过验收结题的,不予拨付后补助经费。 

    

  第三章 奖励性后补助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创新创业活动,取得的有助于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或平台建设成果,经核验通过后,给予相应的补助。  

   申报奖励性后补助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评选认定为自治区“瞪羚企业”。 

  (二)新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通过国家、自治区众创空间备案;经认定或者备案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其运营管理机构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新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成功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三)参加由国家各部委牵头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晋级广西赛区复赛以上。 

  (四)企业以技术交易方式引进科技成果,并在桂林产业化;驻桂林高校院所等企事业单位重大科技成果在桂林转化。 

  (五)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交易落地桂林的活动,并形成一定的年度技术交易额。 

  (六)创投机构直接投资桂林科技型企业或在桂林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产生贷款损失;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为企业专利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保险;企业通过专利质押贷款进行融资。 

    奖励性后补助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市科技局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年度奖励性后补助的奖补范围、奖励额度和申请要求。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组织核验。市科技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形成核验结论,并向社会公示。 

  (四)实施奖励。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制定后补助经费安排方案,商市财政局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拨付后补助经费。 

    

    

  第四章 科技服务后补助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后补助是指单位面向社会开展知识产权、科技合作与交流、科技咨询论证等科技公共服务,取得相应成果,并经核验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二条 申报科技服务后补助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中介机构开展专利申请代理服务。 

  (二)为桂林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 

  (三)为桂林科技创新工作提供决策、规划、管理等咨询论证服务。 

  第十三条 科技服务后补助管理程序如下: 

  (一)制定计划。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确定科技服务计划。 

  (二)签订协议。市科技局通过政府采购渠道,与提供科技服务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事项、指标任务、完成时限和服务金额等内容。 

  (三)组织核验。市科技局组织对服务协议的完成情况进行核验,形成核验结论。 

  (四)经费拨付。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拨付后补助经费。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后补助经费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违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或参与验收核验资格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属于《桂林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市政〔2017〕10号)资助范围的,后补助金额标准应按照该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桂林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